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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网红小吃n,网红小吃加盟店品牌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2-11-17 20:45 作者: Web 点击次数: 
CoCo奶茶
CoCo奶茶 ¥1-5万

所属行业: 奶茶

品牌源地: 上海市

公司名称: 

如今,加入“网红品牌”已成为不少创业者的热门选择。 但现实中,由于合同不严谨、经营不理想等原因,这种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近日,徐州铜山法院依法调解了因餐饮加盟引发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原告单方面反感并要求返还加盟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中大部分诉求。

签订协议后,反悔加盟商要求退还费用

今年8月,王先生经介绍了解某公司的网红零食品牌后,立即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王先生是某地区的加盟店,拥有该地区加盟店的所有权,公司对王先生进行了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培训。 协定签订当天,王先生按要求支付的加盟费、服务费及保证金等共计3万余元。

协议签订后,一家公司请小王帮忙开店,并派小王等人去经营的店进行学习、培训。 培训期间,王先生认为自己一直在做打扫卫生、洗菜等琐事,没有系统地接受任何培训,以“不能学习”为由要求退出加盟。 双方发生了纠纷,于是报警处理,但没有结果。 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加盟费、服务费等共计3万余元。

被专利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是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应受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约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和被专利权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专利权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单方面解除权,但原告有权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要求解除合同,且未实际利用被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始经营,行使单方面解除权。 但由于合同解除并非被告违约行为所致,被告也为原告提供培训和选址调查等服务,原告要求返还的加盟费、服务费等应当适当调整。

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原告2.5万元,双方纠纷一劳永逸。

法官表示,投资有风险,不要盲目跟风

本案主审法官刘莉平表示,与普通合同不同,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但对这一固定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被专利者有“冷静期”,但并不是被专利者按照这个规定解除合同时可以“全身而退”。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加盟商滥用该权利恶意解除合同,法官一般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经营资源是否实际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加盟商已经掌握或者开始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以经营不善等理由行使单方面解除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警告说,任何投资行为都要慎重,注意不要陷入陷阱。 特别是在当今网红经济蓬勃的社会,经营者往往被所谓的“网红”品牌流量所吸引,盲目加盟、投资。 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经营者要持谨慎细致的态度,认真考察被特许经营的行业声誉、经营状况,特别是一些网络品牌的实际市场行情、发展前景,避免盲目跟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扬子晚报记者马志亚通讯员李梦瑶

校对徐珺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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