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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大学毕业生组团创业误入歧途,大学生找工作要看违法犯罪记录吗

更新时间: 2022-11-09 14:01 作者: Web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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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警方捣毁一个以刷单牟利为形式实施诈骗的团伙,抓获103名犯罪嫌疑人。 令人惊讶的是,其中有好几个刚毕业的大学生。

但这不是一个例子。 从诈骗犯罪到支持信息网络犯罪,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到传销犯罪,近年来,一些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时误入歧途,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制裁,实在令人痛心。

对此,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分析,高校毕业生社会经验有限,防范意识不强,就业焦虑叠加,容易忽视就业活动中隐藏的法律风险。 同时,这种急于就业的心理,也给了不法分子以诈骗、诈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专家建议,高校就业部门和毕业生所属院系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大学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发现就业陷阱的能力,避免部分毕业生“刚出校门、进课堂”。 同时,对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或者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从宽处理,从严从据处罚定为该罪。

李晓军)

焦虑不顾风险与求职有关的罪名并非个例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罪现象屡见不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公布的专题调查显示,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湖北法院共审理大学生(在校生实习期和毕业3年以内)就业求职相关罪案件95起,涉及被告人261人。

调查显示,涉事群体、公司往往有意雇佣一些玩世不恭、初入职甚至还没毕业的大学生,通过话术培训、升职加薪等方式,吸引求职大学生成为业务员,成为转账诈骗犯罪链条的底层执行者

2014年至2017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审结起诉大学生就业领域相关犯罪案件58起,涉及大学生158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雁峰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 他说,近年来,大学生刚毕业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留下案底的新闻屡见不鲜,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在他看来,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待这一现象。 从外部层面看,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总体不容乐观。 一方面,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纷纷压缩成本、精简岗位和支出,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不断突破历史新高。 在这种情况下,职场应聘竞争激烈,内卷严重,毕业生选择权变少,即使有工作机会也不愿意轻易放弃。 这给不法分子带来了诈骗、诈骗,甚至强迫毕业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会。

“从个人层面看,目前网络形成的消费主义、拜金主义对现代年轻人的认知心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毕业生进入社会,对自身能力和社会现状认识不足,生活经验浅,识别能力不强,但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尽快赚钱回馈家庭。 在“工作”中,即使发现单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会受到不良环境、高薪诱惑等负面影响,或者抱有侥幸心理,没有立即停止犯罪行为,而是选择继续参与,危害性越来越大”张雁峰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认为,这与高校毕业生社会经验有限、防范意识不强有关。 他还认为,随着就业竞争压力的加大,许多高校毕业生的焦虑情绪越来越大,在求职过程中容易忽视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

据王剑波观察,诈骗组织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意愿、求职心理,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工作信息,打着公司招聘的旗号,通过看似规范的流程告知面试、入职,薪酬待遇优厚,职业发展迅速

要以预防为主及时开展法治教育

专家表示,高校应以预防为主,对毕业生进行专项法治教育,避免大学生就业求职时误事参与职场违法犯罪。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积极地进行。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大学生违法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揭牌暨联盟成立仪式在湖州师范学院举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晓亮认为,党中央已经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高校是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对大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义不容辞的。

黄晓亮表示,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从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角度来看,刑事法律应该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让他们具备必要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求职的道路上擦亮眼睛,识别违法犯罪,避免误入其中。

“这种法治教育应该融入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专业就业管理指导部门和所属院系在大学生进入终了学期后,可以开展常态化的专项法律教育活动。 ”。 黄晓亮建议。

王剑波认为,高校就业部门和毕业生所属院系要对大学生加强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大学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识别就业陷阱的能力。 “大学毕业生求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入职后发现自己陷入诈骗犯罪组织的,绝对不能有依法不责人等侥幸心理,要尽可能保存证据,及时举报。 ”

黄晓亮还认为,公安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也能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犯罪情况,特别是与高校就业管理领导部门沟通,共同开展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避免部分毕业生“刚出校门,就上了班”的情况

在张雁峰看来,这个问题要从多方面来看。 首先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打好守法基础。 紧盯入学毕业等关键时期,集中开展普法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增强法律纪律观念,严格遵守纪律法律。 在实习、就业工作、就业等重要关头,也要及时开展就业指导和刑事风险预防的教育,结合实际案例,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不要只看报酬、忽视风险,只看宣传、忽视陷阱。

其次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净化求职环境。 有关部门在打击“黑匣子”、虚假招牌的同时,要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 对于文件打印、高薪、兼职客户服务等重点问题,平台应加强信息。审核、要建立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时发布预警提醒。

“最后是痛击有组织犯罪分子,形成有力的威慑。 对这些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求职信息、欺骗大学生的犯罪分子,要从重打击、严论处,形成高压态势,表明司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 ”张雁峰说。

张雁峰还提醒,作为大学生,要掌握一般法律知识,包括诈骗、贪污、冒领、开设赌场、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 同时也要有风险意识,只看“馅饼”,不要看“陷阱”。 对于钱少,但利润高的工作要慎重选择。 如不规范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收藏公司、养老项目等。 另外,工作后,如果发现有问题,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家或网络查询相关知识,感到棘手后立即辞职。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做好感化援助教育

苦读十几年,一朝进班房。 大学生毕业后应该能做很大的工作,但由于不小心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人们在感到遗憾的同时,也提出了是否有必要从刑法上确立大学生就业相关罪的刑事政策,探索构建大学生就业相关罪的预防机制的问题。

对此,黄晓亮表示,针对特殊人群,刑法有特殊的刑事政策。 毕业大学生一般是成人,受过高等教育,文化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应高于其他群体高一、对毕业大学生无需特殊刑事政策。

但他同时认为,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使用的角度出发,可以按照现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大学生作出适当的宽严相济处理。 例如,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考虑情节和主观罪,多适用于刚毕业的大学生犯罪,如谨慎起诉、认罪惩罚、立功认定、缓刑等。 “必要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司法部等组织制定文件,推动社会达成共识。 ”

张雁峰表示,对大学生就业犯罪问题,要在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前提下,结合法律规定,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活动中,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改,从宽处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从严依据和处罚定为该罪。

“在侦查立案阶段,客观上要避免戴罪,重点审查涉案学生主观上是否知悉犯罪、是否受骗、是否上当,并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灵活处理。 在起诉阶段,结合现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情节轻微、首次犯罪、对犯罪作用较少的大学生可以免予逮捕。 审慎运用拘留措施,合理评估大学生犯罪状况和犯罪后表现,酌情适用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应充分释放司法善意,考虑大学生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退赃、危害性等问题,从脱离共犯、中止犯罪、自首、立功等情节进行审查。 在罪刑适当的前提下,依法从轻处罚。 ”张雁峰建议。

张雁峰认为,在执行阶段,要注意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感化援助教育,惩治犯罪的同时重视人权保障,在现有犯罪记录保全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探讨适用的空间。 要注意服刑学生可能自暴自弃,或者通过监禁与他人交叉感染,重返社会后再次犯罪。

王剑波认为,确实误入诈骗组织,在犯罪实施中有悔改、中止犯罪的,或者事后有自首等较轻量刑情节的,应当按照治病救人的原则从轻处罚。 对误入诈骗组织、利欲熏心、抱着侥幸心理、积极参与诈骗犯罪、成为骨干核心力量的,要坚决打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陈磊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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