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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形式:直营连锁、自由连锁(也叫自愿加盟)、加盟连锁。

更新时间: 2022-11-27 19:18 作者: Web 点击次数: 
 川江农夫小地火锅

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对于我国的连锁经营来说,有直营式连锁RC、自由式连锁VC (也称为自愿式加盟)、加盟连锁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直营连锁是指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是总公司直接经营、投资、管理的各零售网点的经营形式。 总部采取纵深式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零售店,零售店也要完全由总部指挥。 直营连锁的主要任务是“渠道经营”,意味着通过扩大经营渠道从消费者那里获利。 因此,直营连锁实际上是“管理产业”。 这是一种大型垄断商业资本通过兼并、兼并或独资、控股等途径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的形式。 定义:本质上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提供同一服务,在同一经营资本及同一总部集权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联营活动。 经营链的主要特点: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统一于总部。 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统一由总部集中领导并统一管理,总部指明所有成员企业必须是单一所有者,必须由一个公司、一个共同组织或单一个人所有。 如人事、采购、计划、广告、会计和经营方针都集中统一; 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各直营连锁店经理为员工,非所有者的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 直营连锁的人员组织形式由总公司直接管理。 直营连锁的组织体系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上层是总公司负责整体事业的组织体系。 中层负责几个分行的区域性管理组织和专业工作,下层为分行或成员店。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资本统一、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同时在两个方面影响了直营连锁店的发展。 其积极影响如下:1.能够统筹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开发和运用整体事业; 2 .同为大型商业资本所有者具有雄厚实力,有利于与金融界、生产厂家的交易3 .在人才培养使用、新技术产品开发推广、信息与管理现代化方面,容易发挥整体优势4 .许多成员店可以深入营销。 其不良影响表现在:1.成员店自主权小,积极性、创作性、主动性受到限制; 2 .需要拥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发展速度受到限制3 .大型直营连锁店管理系统庞杂,容易出现官僚化经营,企业交易成本加大提高。 自由连锁经营自由连锁经营:是由多家不同资本的商家自发组织总部,实行联合采购、配送的连锁经营形式。 各国的称呼不同,有时也被称为自主连锁、志同连锁、任意连锁等。 自由连锁经营的特点各加盟店在保留个别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与加盟店之间是协议、服务关系。 集中订单和配送,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和信息设施。 各加盟店不仅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方面,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战略方面也有很大自主权,但必须按照一定的销售额和毛利比例向总部提交加盟金和指导费。 总部经营的利润,也必须部分返还给各加盟店。 加盟链是指将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服务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是经营技术、营业场所和区域),以营业合同形式赋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销售权或商誉。 最初的加盟连锁源于19世纪80年代,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成立了最初的经销商网络,经销商向胜家公司支付了在一定地区内销售的权利。 联合链与直营链的差异1、产权关系不同。

加盟链(特许经营链)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各家门店资本相互独立,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 直营都是同一资本所有,各连锁店归总部所有,直接运营、集中管理。 这是加盟连锁和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 由于总部利用他人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 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容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 加盟链(特许经营链)中特许经营(总部)与被特许经营)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建立关系,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的关系由内部管理制度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链(特许经营链)的核心是转让,“特许经营”总部)是转让方,“特许经营”是接受方,而“特许经营”系统是通过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协议而形成的。 各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干涉。 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行拥有所有权,对分行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拥有决定权,分行经理作为总部的员工,完全按照总部的意愿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 直营链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加盟链(专利链)的范围更为广泛,除了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还广泛应用于制造业。 加盟链与自由链的区别1、连锁(特许经营链)是总部与加盟店按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协议建立,自由链是加盟店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 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有横向联系。 3、由于自由链由加盟店集资组成,加盟店可以从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投资获得持续利润回报,但特许经营没有这种总部向加盟店的利润回报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多于加盟连锁(特许连锁)加盟店,相互联系更加松散。 5、加盟链(特许经营链)在合同期限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链总部一般为非营利组织,不收或少收会费。 特许经营包括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一般依靠特许经营开发的独特产品、服务、经营方式、商号、执照或专利,而自由链没有这些特征。 连锁经营就像母公司的下属一样。一批分公司。 总店开了一家新店。 一般在一个地区开展一个家,形成一个网络。 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知识运营系统连锁经营越来越成为零售业、服务业中非常重要的商业模式,而加盟连锁将连锁总部的成功运营模式与加盟者的资本相结合,能够以较低的资本投入和风险在短期内大幅提高市场份额。 我国许多知名企业也在不断探索通过连锁经营进行低成本、低风险、高速的战略扩张,许多中小企业和个人也积极投身加盟连锁。 在这个过程中,连锁总部和加盟者失败的情况非常常见。 连锁扩张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不断自我复制的过程,品牌、设备、店面、管理等诸多要素的复制背后实质就是知识的复制。 本文从知识管理的角度探讨加盟连锁的得失,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连锁经营的知识经济性许多连锁经营著作分析了连锁经营的经济合理性。 许多学者认为,规模经济是连锁经营的一个优势。 在零售和服务企业开店数量较多的情况下,研发成本、广告营销费用、谈判费用、仓储运输成本、管理人员工资、配送中心运营费用等支出可以由更多的门店和更高的销售额承担,连锁总部可以在巨大的采购交易额中获得较高的优势。 根据这个逻辑,开店越多,连锁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就越有竞争力。 在这种思路下,许多连锁机构将企业的关键成功因素定性为门店数量,试图大量吸纳加盟店突破临界点,但出现了巨大的错误。 在一个企业经营规模足够大的情况下,许多固定费用分配给更多的产品,使单位产品成本下降,同时巨大的交易量又形成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从而产生了高额利润。 经济学芝加哥学派有人认为,企业的市场份额、经营规模不是高额利润的来源,而是结果。 企业因其自身系统比竞争对手更高效而持续受到市场肯定,并持续提高提高销售额。 因此,加盟连锁的战略逻辑应该是卓越的商业模式——连锁总部的高速扩张意愿和投资需求——高速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经济。 因此,高效的单店运营模式和连锁运营体系的设计、开发、定型才是加盟扩张初期的优势基础,规模经济是连锁经营的重要竞争优势,而衍生优势、次要优势,是经常在连锁系统中发展的世界知名连锁机构——麦当劳、希希连锁总部和样板店在效率上先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后来又吸引投资扩张,取得了规模优势。 不是先长大再变强,而是先变强再变大。 不是规模经济,而是连锁扩张的经济合理性是什么? 笔者认为是知识的经济性。 知识是现代最有价值的生产要素,与其他各种生产要素不同,相对于知识开发的巨大成本,知识可以低成本(或零成本)复制,知识不会因使用而受损。 但是,有价值并能期待现金流入的知识很稀少,一般认为加入连锁需要品牌许可费用。 认为连锁总部的价值在于品牌是错误的观念,纯粹的品牌不会带来预期的现金流入。 此外,在实现大规模扩张之前,连锁总部的品牌不会被消费者呼吁。 实际上,企业用品牌这个概念来笼统地称呼连锁总部所有值得出口的东西。 知识可以低成本复制,但知识创新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费用高,开发周期长,风险大。 另外,知识创新后,很多知识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等申请法律保护,在使用上是排他性的。 也就是说,连锁总部可以通过知识资产复制来控制大量加盟商的资本,转移投资风险,加盟商可以快速、低成本地掌握通过知识复制验证的有效知识。 因此,知识复制是连锁经营的首要经济理由。

[]连锁企业复杂的知识系统很多连锁总部在开发新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后,都在抓紧拓展加盟连锁业务。 实际上,当连锁总部无法形成难以复制的复杂知识系统,纯粹的服务流程、商业模式等知识本身无法申请专利保护时,加盟店加盟期满后往往立即独立成为竞争对手。 其他企业也通过模仿、人才挖掘等方式迅速模仿并展开竞争。 许多潜在的连锁总部在发展前期都会遇到这些问题。 进入发展成熟期的连锁总部可以通过品牌号召力和规模经济来阻止模仿者的攻击,但如何在发展前期防止模仿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一些连锁总部可以垄断特定的生产要素(如某必备设备的技术专利),也可以获得政府的授权。 这种链条在早期的扩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拷贝,但很多没有这种进入壁垒的企业如何保证对方难以拷贝,自己能成功拷贝呢? 连锁总部的知识是一个复杂的知识系统,必须是不断演进的知识系统。 连锁总部要有跨职能、跨组织有效集成的复杂知识系统。 一般对象可以很容易地进行某一领域的知识复制,但面对如此复杂的知识系统,模仿非常困难。 有时会模仿某个单一的“知识片段”。 在缺乏其他相关知识支持的企业环境中,该知识是无效的知识。 例如,只模仿肯德基食品技术,没有取得其工作管理方法和信息管理系统,食物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另一方面,很明显,如果连锁总部掌握了一系列知识,即使对方能够一一模仿,模仿所需的时间和成本也会增加。 因此,连锁企业必须是一个多种相关知识有效集成的复杂知识系统,只有总部具有这些知识和自我复制的能力。 []连锁总部具有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相互交织的复杂知识系统。 很多连锁总部都意识到连锁的发展是自我知识复制的过程,这几年,国内很多连锁机构加强了门店运营手册、选址手册、开店手册、CIS系统手册等显著知识的整理和编写,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然而,对隐性知识的重视还不够,在连锁总部积累的知识中,有很多存在于员工脑海中、且随心所欲、无法言喻的知识,这些知识不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就是难以体现,导致传播范围和质量日本在挖掘、共享、固化隐性知识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比较领先,野中郁次郎于1991年11月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知识创造型企业》文章,这值得连锁企业借鉴。 连锁总部通过什么途径向加盟店传播这些知识,需要有效管理企业内部,特别是样板店的隐性知识,分析企业内部存在哪些隐性知识,哪些员工掌握? 这些都是加盟店对连锁总部样板店进行无知识损失完全克隆的关键问题,关系到连锁的成败。 总部拥有专家知识支持系统的优秀链条往往拥有巨大的专家知识支持系统。 加盟店对某些知识的需求是偶然或随机的性质,但掌握这种知识对人的专业要求很高。 总部可以有专家团队,各基层门店在有此类知识需求时可以向总部求助。 这种做法有两个优点。 一是成本高昂的专家团队费用由总部直接承担,各门店间接分摊,降低运营费用。 二是专家团队在总部,对防止企业核心知识扩散有积极作用。

连锁总部具有知识演化能力许多连锁机构不断具备自我完善的知识演化能力,连锁总部开始形成最核心的企业商业模式、技术诀窍等知识。 随着业务的扩大和竞争的对抗,连锁总部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将企业知识创新引向各项业务的细节,框架知识、核心知识有了细节知识的补充,连锁系统开始日臻成熟。 因此,许多连锁机构非常注重组织内部的知识创新、挖掘和外部企业标杆行为的学习。 连锁企业的三大知识运营系统连锁总部向加盟店销售的是复杂的知识系统,以低成本高速实现业务拓展和无形资产对大量有形资产的管理。 如果连锁总部提供的知识缺乏价值性,不容易复制和模仿,就不可能进行高速扩张。 连锁企业要实现知识资产的高收益,三种知识运营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知识创新系统连锁企业如果知识缺乏创新性,链条的扩张也将成为无源之水。 因此,连锁总部必须有可持续的知识创新体系。 该系统不仅要提供首链组织的商业模式和工作流程等基本知识,而且要能让竞争对手在模仿的同时,不断进行知识创新,扩大与对手的距离。 总部的知识创新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很多连锁企业的管理表现出很高的刚性,对基层店铺的操作确实要严格管理,但总部要有学习和创新的能力。 创新活动由总部专家团队有计划地进行,有些创新应该是专家团队内部研发的成果,研发成功,复制到各个基层店铺,更多的创新应该是学习的结果。 在创新问题上必须放弃集权思想。 并不是总部能发现和推广良好的工作方法。 各基层店铺的员工和竞争对手总是有一些更有效率的工作方法。 总部专家小组更重要的任务是收集、评估、优化和标准化最佳做法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集思广益,提高知识质量。 知识复制系统的良好知识创新后,未必能在整个连锁系统中得到运用。 特别是,很多知识以隐藏状态存在时,或者多个知识相互存在因果关系并相互交织时,总部要向店里复制知识就更困难了。 设备、服务设施、标识、门面等硬件中包含的知识的复制可能是最简单的。 总部负责生产和安装。 很多操作手册、规章制度等显性知识只需要复印和复制,但很多机密性和体验性相关的知识是隐性知识,它们的复制很复杂。 连锁总部可以通过样板店的实习、参观、座谈、培训、非正式组织交流等形式进行隐性知识的复制。 知识保护系统欧美许多连锁企业都有完善的知识复制系统但是他们更加注意知识的保护知识是根据一定的重要程度决定传播范围的,即使是加盟店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知识。 日常的运营知识对于加盟店来说是必须的,但选址、交涉、开店、研修、评价等知识只需要总部掌握即可。 否则,加盟店很容易变成直接的竞争对手。 在利用专利、商标等法律方法保护知识的同时,也要保护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 许多连锁企业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对重要知识培训没有书面材料的各类操作手册有保密制度、保密协议; 将重要知识包括在机器、软件、布局等方面,发布使用者掌握使用方法,但不掌握其知识原理的隐性知识必须支撑的显性知识,通过多种方式维持创新知识的垄断使用,给连锁总部和加盟者带来高额利益。 在目前误入连锁加盟诈骗的连锁加盟项目中识别和防范鱼龙混杂,必须注意识别,避免上当受骗。

1、请在百度上在项目名称中加入骗子两个字进行搜索。 如果找不到投诉,基本上项目是可以相信的。 投诉多的话就是骗子。 适用于任何项目是基本的判断。 2、如果你加盟的品牌在公司所在地(你考察的地方)没有两家以上的实体店,那就是骗子! 不管怎么解释都不要相信! 3、骗子公司普遍招聘较多,是引导式的,用小猫抓鱼的方法勾住你。 例如赠送礼物、减少加盟费、返还现金、返还修理费等计量。 出现这些情况请小心! 4、要看你加盟品牌的生产车间(或工厂),和他们的仓库! 不管他们把厂址和仓库说得多远,你一定要去看看! 你这样计算一下,是被骗了几万元比较好,还是花几百元的旅费去看看比较好。 5、去几大招商网站,对比同类项目,多做选择,不要轻率决定。 连锁店与直营店的区分标准主要根据其所有权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划分。 主要区别在于直营店主要是所有权属于公司,且由公司自己管理。 如重庆裴客服装公司,成立了自己的服装经销商。 流行前线,是贝客服装店。 连锁店一般是指公司为了扩大在各个地区的市场,开设几个或几个以上的直营店。 我们说的连锁店实质上也必须是直营店。 简单来说,多加直营店就是连锁店了。 在所有权方面当然属于公司。 一般来说,连锁店有统一的CI .加盟,也叫特许经营。 加盟者和公司是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否则只是个人合同)。 (并不是每个公司都有资格招募会员店。 特许人)公司)除具备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外,还应该至少有两家自己的直营店,所以经营1年以上) 2家店1年)。 连锁加盟应注意的十大问题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志登记证。 加盟是指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加盟店。 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再取得颁发的服务标志登记证。 日前,一家中式餐饮连锁体系发生纠纷案,新旧两大体系进入公正交易委员会,败诉一方被迫更名品牌,加入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更名。 多么无辜啊! 所以,加盟者在加盟之前,要确保总部确实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放心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总部对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为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 加盟金是指总部在开业前制定加盟者的整体开店计划,以及教育培训的费用。 权利金是指加盟店使用总部商标、享受砖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费用,只要加盟店继续使用总部商标,就必须定期支付。 支付期限可能是每年一次、每季或每月支付。 关于保证金,是会员国为了确保履行合同,按时支付货款等而由总部收取的费用。 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收费,部分加盟总部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在合同期限内开具全额权利金支票。 例如,如果合同期限为5年,权利金采取年缴纳方式,有些总部会要求加盟者将5年的权利金,一次5张支票集中向总部支付。 后来,有一个系统的加盟者开店两年后,生意不好关门了,但签约时已经给总部付了5年的权利金的支票。

按理说,既然收到了今后3年不再使用总部商标、砖头的店,就没有必要支付权利金。 但是,总部将收到的支票转账到银行取款,不仅赔偿了会员国两年的生意,而且还必须另外支付这些开具的支票的金额。 因此,如果会员国被总部要求一次在合同期限内,凑齐所有权金的支票面额,请记住在合同中填写一点。 加盟店收到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应当退还未到期的权利金,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三,总部缴纳的价格问题一般加盟合同中,总部要求加盟者必须向总部缴纳,不得个人缴纳。 这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争端的一环。 加盟店总是觉得总部的交货价格很高,所以一个接一个地自己向外采购。 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质量的一致性,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从总部购买,于是发生了纠纷。 更合理的做法是要求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事前总部交货的价格不能高于市场行情,或者高于市场行情百分之几是可以接受的,避免事后双方在价格问题上发生争执。 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了确保加盟店的运营利润而设立商圈保障。 也就是说,在某个商圈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必须充分了解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 但是,常见的情况是,在保障离商圈不远的距离,开设第二家店的时候,影响了原来加盟店的生意,引起了抗议。 其实,如果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开设,就无权对加盟店提出抗议。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连锁体系在加盟店增加或趋于饱和时,很难在商圈的保障下开设新的加盟店,从而巧妙地发展了第二品牌。 即使使用其他新品牌名称,营业内容也与原品牌完全相同,不受原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的束缚。 例如,一家房屋中介连锁机构就是这样,但最终会导致加盟店的抗争。 因此,加盟者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最好在签约时注明总部不得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五、禁止竞业条款禁止竞业是指为了保护本部不因开放加盟而流失经营技术和知识产权,要求加盟者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终止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的行业。 该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无可厚非,我们认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也不违法。 但是,禁止竞业的年限到底有多合理呢? 如果太长,可能会影响加盟者今后的工作权益。 对此,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3年,但被加盟店诉至公正交易委员会。 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是合理的,但是否认为三年太长? 之后,总部也识趣地将3年改为1年。 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要仔细考虑,不要影响未来的生活。 第六.管理规程问题

一般加盟合同的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一百条,但通常都有这样的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总部管理规程处理。 “如果成员国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程附在合同后面,成为合同的附件。 管理章程由总部制定,总部可以将合同中未明确记载的事项全部纳入其管理章程中,随时修改、随心所欲。 那时,加盟者只能对总部唯命是从。 第七,关于违约惩罚,加盟合同由总部制定,因此对总部有利。 违约的罚则通常只记载对加盟者的部分,对总部的违约部分只字不提。 会员国可以对此提出相对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时的惩罚条文,特别是在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后勤支助方面,要求总部切实达成。 第八、处理纠纷的一般加盟合同都载明管辖法院,通常以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因为将来需要的话,总部的人员来往于附近的法院很方便。 顺便说一下,某加盟总部在合同中规定,加盟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应该知道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是那些人吗? 如果尽是总部的人员,调停的结果当然会偏向总部,对加盟者不利。 妨碍合同,成员国不能无视调解委员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建议会员国在遇到类似条款时要求删除。 第九、合同终止的处理合同终止时,对加盟商最重要的是取回保证金。 此时,总部将检查会员国是否有违约或欠款。 此外,总部可能要求会员国自行拆除招牌。 如果顺利且没有欠款,总部会退还保证金。 但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拆除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有些总部会自行雇用并拆除招牌,但加盟者遇到这种情况时,根据招牌原本是由哪一方出资而定。 由加盟方出资的,招牌“物”的所有权归加盟方,总部有商标所有权,但不得擅自拆除。 如果要拆除,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己拆除,就会触犯毁损罪。 第十、需要注意的事项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 曾经,某个超商连锁系统与加盟者签约后,总部只剩下两个合同,一个不留给加盟者,但后来被公正交易委员会起诉才修改。 所以,加盟者一定不要忘记自己保留一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 []连锁加盟:该企业组织将该服务标志授权给加盟主,使加盟主能够运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消费市场上吸引消费者参与消费。 另外,加盟主在创业前,加盟总部也要向加盟主传授自身的know-how、技术…等经验,协助创业和经营,双方都要签订加盟合同,以实现事业利润为共同合作目标加盟总部根据加盟性质主要收取加盟金、保证金、权利金等在服装品牌连锁加盟品牌中,最常见的是服装类。 是服装生产企业、运营企业或地区总代理与下级加盟者的持续合同关系。 一般来说,前者应提供统一的人员培训、店面管理、店面形象、产品售价等,并使本品牌的标志、形象、形象等资源,供加盟者在本地区内按照公约的规定使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加盟店的经营,很多加盟主会提供装修和广告支持。

服装连锁加盟的基本条件1 .所有加盟店都要统一形象,统一产品售价; 2 .有充足的货源支撑,能根据季节和趋势不断更新适应市场; 3 .加盟商给予大力的管理支持和监督4 .品牌或产品有差异化,有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开服装零售店,非常体面,而且表面上利润非常吸引人,很多人盲目进入,结果纷纷倒闭关门。 服装店是所有店里更换最频繁的。 开服装店要先看看当地市场,看看有什么机会,再选择自己进货,还是加盟服装品牌。 开品牌店时,要认真考察市场前景、公司支持力、自身资金实力等。 在市场上,即使是一流的大品牌店,也经常会因为亏损而关门。 不能因为代理了品牌就安心赚钱。 服装品牌的招商政策有千秋,基本上知名度很高的门槛也很高,谈判的时候制造商会做出各种各样的约定,但是加盟后各种各样的支持都会消失。 其中最常见的是专卖店管理支持,各厂商承诺管理专卖店的服务水平,帮助店主提供服务,统一标准,取得良好的市场业绩,但大部分只是说说而已,没有实际行动,全年都有企业人员进入市场服装品牌国内安品分类的几大品牌:服装品牌:杉杉、波司登、红豆、雅戈、鄂尔多斯等牛仔: LEVI'S、LEE、CK、新裤子、Only牛仔裤等西服:新郎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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