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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漾好贡茶为什么改名,漾漾好贡茶改名

更新时间: 2022-11-19 22:17 作者: Web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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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奶茶

品牌源地: 上海市

公司名称: 

这张图来自网络

摘要| Abstract经营多年,“漾好贡茶”上的“贡茶”印章和“贡茶”字样早就成为奶茶市场的万金招牌,但“贡茶”被法院认定为通用名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事件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无所事事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所事事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是台湾环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投资1600万元人民币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管理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等。

2011年以来,无所不在的公司将日常经营中合法持有的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第8529453号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奶茶产品的商标使用。 该商标图形由“漾好”阴刻文字和漾香杯图案三部分组成,整体为左右组合,左侧为字体较大的“漾好”字体,右侧上部为白舟篆古印字体的竖式“贡茶”加“贡茶”拼音

注:此图为来自中国商标网的贡茶商标语牌图

多年来,由无所不在的公司经营的贡茶奶茶,在奶茶饮料市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自营及特许加盟店638多家(截至2016年5月),其中在广东地区有店铺269家。 并获得“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广东省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广东省最具发展潜力品牌”等荣誉。

广州市熙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御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冷冻饮料及食用冰制造、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小吃服务、甜品制造销售等。 该公司成立后,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白灰北街1号云宝大厦一楼经营奶茶业务。 名字叫“喜客”。 该公司经营使用的图案整体为上下组合,上部为白舟篆古印字体的竖写“贡茶”,下部为“贡茶”拼音。

2015年,所有好公以熙御公司店铺使用与自己相似的商标标识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生产和销售的奶茶产品停止使用所有与好又多相似的商标标识,并赔偿各项损失35550元。

审判结果| Referee Result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首先,“贡茶”一词是指中国古代进贡皇室享用的茶叶。 此外,贡茶商行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后被驳回,因此“贡茶”为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第1项的规定,注册商标中所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者直接显示所包含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贡茶”这两个字作为上述图案的共同要素并不显眼。

其次,经过比对,凡是好公司和熙控公司的商标只有“贡茶”两个字与拼音部分相同,其他文字、图形不同,整体组合、构成要素、显著部位存在明显差异。 在每家公司的商标上“漾好”和溢香杯的图案更为突出,熙御公司的图案与“喜客”结合使用,在一般消费者的公众注意力中,只会避免消费者混淆熙御公司和哪家优质公司的服务,而“漾好”和溢香杯的图案因此,熙御公司使用的涉案标志并非与所有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的误区和混淆。

所以,判决驳回了所有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Lawyer Comment本案中,客观上一家无所不在的公司多年来一直以“贡茶”为名从事奶茶经营,在奶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确实,在本案中类似的很多经营者,对什么都好的公司的“贡茶”和“贡茶”的文字、印章在字体颜色等方面没有进行调整,而是改变了组合方式,或者改变了其他字号的组合。

此图来源于互联网,引用并不表示对图像内容的法律性质的评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贡茶”一词为通用名称,熙御公司增加的“喜客”一词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乱,因此不具有侵权性。 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在审判结果中,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回应所有优秀公司所声称的自家“贡茶”印章和拼音文字商标长期广泛使用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公司产品的显著因素的事实。 并未考虑熙御公司如此放任、鼓励使用“贡茶”印章图案和拼音文字抄袭行为对产权保护的社会价值的负面影响。

当然,从后期优质公司对其他经营者提起的大量诉讼来看,深圳地区法院基本支持了优质公司所主张的经营者在茶杯中利用其溢香杯进行商标行为的侵权性,这也标志着近两年知识产权保护在审判层面的政策转变和调整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目前,从网络上看,品牌方已经用“四云乳盖贡茶”代替“泼贡茶”,经商标局查询,已经或获得的一些“贡茶”已经注册这被认为是,善于提供贡茶的品牌方不得不放弃深耕多年来在奶茶经营中宣传的“贡茶”印记和“贡茶”字样。

图:网易截图时间5月7日

本案给广大企业的启示如下

第一,在商标申请中,应当避免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词语。 即使这些词语在公众认识中不具有普遍识别性,即使这些词语在注册中能够通过审查。 (本案中品牌方对“贡茶”一词已获得部分项目注册,目前正在撤销无效宣告审核中);

第二,在商标文字和图案方面,应避免使用标准字体注册。 例如,在本案中,根据判决书的记载,熙御使用的“贡茶”印章和“贡茶”字体在字体、图案上与任何好公司都没有区别。 否则,在专有名词和图案的使用上,就不能保障对模仿者的责任追究。

第三,在实际使用中,在使用组合、布局、大小方面,必须遵循已注册商标,不按注册商标使用所带来的行政风险,以及与本案例中无足轻重的公司店面设计和注册商标布局大小的差异

第四,品牌创立之初,就要重视基于知识产权的“CIS”系统建设。 否则,品牌壮大后,进行调整可能会导致无法承受的损失。 (本案中台湾公司曾被驳回贡茶(印和“ground cha”)字,从网络信息来看,该印和字在台湾似乎是合法许可的。

声明: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用途,无任何商业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来自公开判决。 本案例案件编号为( 2016 )粤73民终326号,本文不负责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律师评论也不能作为具体案例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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