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宰前检验:①肉鸡应来自非疫区。屠宰企业不得接受运输过程中死亡的肉鸡屠宰设备、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来源不明或证明不全的肉鸡。②供宰肉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宰前检验。按照有关程序观察活动物的外表,如肉鸡的行为、体态、身体状况、体表、排泄物及气味等。
对有异常症状的肉鸡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兽医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③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肉鸡,应按照有关兽医规定处理。④应将宰前检验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验人员,并做好宰前检验记录。(2)宰后检验:①宰后对肉鸡头部、胴体和内脏的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②应利用初级生产和宰前检验信息和宰后检验结果,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③感官检验不能准确判定鸡肉是否适合人类食用时,应进一步检验或检测。④废弃的鸡肉,应做适当标记,并用防止与其他肉类交叉污染的方式处理。废弃处理应做好记录。⑤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验,主管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
⑥宰后检验应做好记录,宰后检验结果应及时分析,汇总后上报检验检疫部门,并反馈给伺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