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网。
基本信息
类别
贮存
国家
中国
学科
生态环境
对象
固体废物
简介
我国把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网、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三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化工废渣、尾矿、放射性废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或者传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由城市环卫部门从居民家中清运至郊区集中贮存场所的生活废物。
最新修改
环境保护部公告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网。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8日
附件: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代码废弃物大类设定 废弃物大类 代号 HW (hazardous wastes) GW (general wastes) 名称 危险废物 一般废物 附件一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B-1 年 月 日第 次修订 废弃物中类 代号 名称 废弃物中类及项目对照设定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废弃物项目 废物名称 附件二 危险特性 卫生 851-001-01 医疗废物 In HW01 医疗废物 非特定行业 900-001-01 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 和处置的废物 In HW02 医药废物 271-001-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 蒸馏及反应残渣 T 271-002-02 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
2021年7月15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重建,推进生态补偿和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市辖区内(含西咸新区)适用。
本办法发布后,输出生活垃圾进入新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2018年1月17日之后建成投运)的区县、开发区为生态补偿区,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开发区为受偿区,补偿、受偿均以区县、开发区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县生活垃圾总量。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和灰渣、医疗废物、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有关区县、开发区的生态补偿费结算及核拨工作,并牵头组织对补偿费专项支出的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包括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统计管理、生态补偿费用计算上报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以生活垃圾输出区向输入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
生活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为50元/吨。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可适时对生态补偿费标准进行核算,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受偿区应于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报市城管局审核;每年1月份根据已编制的支出计划和划转的生态补偿资金具体金额,编制本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明细,报市城管局审核。市城管局于当年12月份将各区县、开发区(包括补偿区和受偿区)当年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按照市城管局审核结果,通过年终结算划拨补偿区和受偿区生态补偿费。
第六条 市城管局派驻专人,采用信息化识别和计量的方法,对各输入区终端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和确认。
第七条 生态补偿费严格专款专用,由受偿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专款使用和管理细则,报市城管局审核后执行。
第八条 受偿区应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各项保障工作。如出现以下情况,市城管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取消相关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一)受偿区未按规定上报支出计划、支出明细和专款使用管理细则;
(二)受偿区超范围使用生态补偿费;
(三)受偿区未按审批的支出计划使用生态补偿费;
(四)受偿区未做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
(五)其他影响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九条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途如下:
(一)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二)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
(四)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就业、社会保险、居民环境诉求协调和环境污染补偿;
(五)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第十条 对占用、挪用生态补偿费及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