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侵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投资,物权管理师如何?
每一位记者:李彪每一位编辑:陈旭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第三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2018年12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对合同、侵权责任、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二审。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订报告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频频造成他人损害,“高空安全”引发社会关注。一些常委、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建议,为保障公共安全,应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草案第三稿提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同时,草案第三稿还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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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高空抛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如何追究责任也引起了社会的热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建筑管理者、施工者、运营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第三稿第1029-1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次审议稿在第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稿指出,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赔偿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要求赔偿。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有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是“吃霸王餐”,餐厅可以扣留吗
所谓自救行为,是指在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受到非法侵害后,依靠自己的力量,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采取查封、限制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草案二审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二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的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介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规定“自助行为”规则,赋予自然人一定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必要的,但为防止该规则被滥用,建议进一步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上述“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个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基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五十四条之二规定如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