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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费怎么做账(支付外包服务费怎么做账)

更新时间: 2022-09-10 10:08 作者: 58创业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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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外包服务费怎么做账,招商加盟外包服务费:选择外包服务费怎么做账,招商加盟外包服务费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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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代理公司的增值税计税方式与以往的营业税相比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结 合税务风险评估实践中发现的人力资源外包代理服务公司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分析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涉税事项,欢迎纳税人提出意见和关注:

一.什么是人力资源外包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和职能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比如有的企业把一线工人的招聘、工资和社保资金的发放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和事件向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这种用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签订用工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二、主要增值税政策依据

(一)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到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

人力资源外包代理类公司只能适用“差额征税”,这一点与劳务派遣业务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人力资源外包的公司仅只收取服务费,该部分服务即为收入。

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有两种增值税计税方式:一种是适用差额征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另一种是适用差额征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

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征收率为3%,不存在征收率5%的情形。

三、举例说明

 

1.a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其与区域内两家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代理服务合同,向一名客户收取服务费53万元,其中48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每月向客户B收取服务费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支付用人单位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人力资源公司对甲客户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对乙客户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感兴趣

1)甲客户采用一般计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应收账款)53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3/1.06=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 * 6%=3万元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48/1.06=45.28万元

应付税款-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2.72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五险一金)48万元

2)乙客户采用简易计税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1.05=100.95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00.95*5%=5.0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6/1.05=91.43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7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五险一金)96万元

简易计税实际缴纳增值税:5.05-4.57=0.48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

1.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与区内甲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代理合同,其中每月向甲公司收取服务费用10.6万元,其中9.6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1.03=10.2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29*3%=0.31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9.6/1.03=9.3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28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五险一金)9.6万元

差额计税实际缴纳增值税:0.31-0.28=0.03万元

四、实务中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

一是人力资源外包类公司因员工离职等原因,应代付给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等支出实际并没有支付,也没有退还用工单位,公司将这部分收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这部分收入应根据一般纳税人不同计税方式的税率、征收率和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补缴增值税。

二是人力资源外包类公司在账务处理时,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仅将本公司实际获得的劳务费作为收入处理,将收到的用于员工工资及五险一金的支出在收入总额中进行了扣除,造成财务报表只有主营业务收入,没有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并按上述毛利采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的依据明显不符合要求。实务中我们还发现,对规模较大的人力资源外包类公司来说,如果将工资及五险一金计入收入总额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纳税人难以承担,必须选择查账征收方式更为有利。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第六款规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备注:此条执行至2018年2月1日)。又根据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令)(自201821日起执行)第二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上述规定销售额均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如果纳税人只按差额部分计入收入,可能就会导致部分纳税人明显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但错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发现就会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四是实际经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人力资源公司既有劳务派遣业务也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在会计核算及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均要认真细致,防范税收风险。

五是提醒人力资源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要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的计算,同时也要注意对混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不必要作部分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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