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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社会招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社会招聘信息)

更新时间: 2021-11-06 09:23 作者: 不包 点击次数: 
 川江农夫小地火锅

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原标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11版)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概况

  注册中文名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注册资本:10,0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成立日期:2008年6月27日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6号

  邮政编码:400023

  电话号码:023-61110842

  传真号码:023-61110844

  公司网址:www.cqrcb.com

  电子信箱:cqrcb@cqrcb.com

  二、本行的历史沿革(一)本行的设立

  本行成立于2008年6月27日,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在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的基础上引入新的法人股东,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净资产认定、监管机构检查验收等法定程序,最终由重庆渝富等177户企业法人和84,618户自然人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的设立具体分为以下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1)组建筹建工作小组

  2007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成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的通知》(渝办[2007]72号)批准,重庆农商行筹建工作小组正式成立,负责本行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本行的组建工作。

  筹建工作小组制定了《筹建工作方案》,确定本行的筹建方式为在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合并的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2)各农信社召开社员大会

  2007年9月,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分别召开社员大会,同意合并组建重庆农商行并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净资产处置方案》《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方案》等与筹建相关的议案。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分别聘请了具有资质的律师对其社员大会进行了见证,确认各社员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议案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净资产确认及处置

  根据重庆金汇于2007年11月10日出具的《合并清产核资报告》(渝金汇审[2007]461号)和《合并资产评估报告》(金汇会评报字[2007]043号),截至2007年6月30日,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经清产核资及评估的净资产为147,105,332.62元。该等评估结果已向重庆市国资委备案,并已经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以及筹建工作小组确认。

  (4)征集发起人及签订发起人协议

  根据筹建工作小组于2007年11月1日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以及《发起人协议》,本行股份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原股东和新征集的符合成为农村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境内外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共同认购。认购本行股份前,各发起人股东必须每股另行缴纳0.60元货币资金,用于核销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的不良资产,原有社员(股东)若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消化不良资产专项资金的,其原有股份按1.60:1折算为重庆农商行股份;本行依法承继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的所有债权债务,筹建工作小组全权负责与核销不良资产有关的具体工作,核销的不良资产由本行负责管理和清收,对收回的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部用作提高本行的拨备。

  (5)出资消化不良资产和补充清产核资及补充资产评估

  为补足部分区县行社净资产与股本金之间的缺口,并确保本行设立时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占比满足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标准,根据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86)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由重庆市政府出资10亿元连同发起人缴纳的消化不良资产专项资金,本行的发起人出资36亿元用于消化39个区县行社的不良资产。为此,筹建小组专门制订了《出资消化不良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发行人的发起人认购发行人股份前,必须每股另行缴纳0.60元货币资金,用于核销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不良资产。发起人授权筹建小组全权负责与核销不良资产有关的具体工作。核销的不良资产由成立后的发行人负责管理和清收,对收回的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全部用作提高发行人的拨备。

  根据《发起人协议》以及筹建小组进一步基于《发起人协议》第四十三条对《发起人协议》做出的《补充规定》,发起人认购发行人股份前,必须根据其拟认购的股份,按每股人民币0.60元缴纳货币资金,作为核销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不良资产的专项资金,回收的不良资产扣除合理费用后全部用以提高发行人的拨备;发起人缴纳专项资金后,按照每股1元认购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总股本为60亿股,注册资本为60亿元。

  根据2008年4月3日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重庆市政府及发起人出资消化不良资产情况的报告》,上述消化不良资产专项资金已于2007年11月30日到位,截至2007年12月31日,46亿元不良资产处置专项资金消化不良贷款和不良非信贷资产共计44.53亿元,结余1.47亿元,在发行人成立后转为拨备。

  筹建小组已于发行人筹建申请材料中就与设立时消化不良资产相关的重庆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重庆市政府出资消化不良资产到位情况说明及凭证复印件、《关于重庆市政府及发起人出资消化不良资产情况的报告》及《出资消化不良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等向重庆银监局进行了报告,重庆银监局已批复同意发行人筹建;发行人已于2008年4月3日向中国银监会就发行人设立时消化不良资产过程进行了报告,中国银监会未对此提出异议;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无发起人对发行人设立时消化不良资产过程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消化不良资产过程系参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进行,并已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重庆金汇出具的《合并清产核资补充报告》(渝金汇审[2008]231号)及《合并资产评估补充报告》(金汇会评报字[2008]016号),截至2007年12月31日,经消化不良资产专项资金消化不良信贷资产后,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资产经清产核资和评估后的净资产为1,972,922,202.26元。根据上述报告,截至2007年12月31日,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所有者权益大于股本金,达到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3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需大于等于股本的要求。该评估结果未在重庆市国资委备案。

  (6)各农信社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2008年3月,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分别召开临时社员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修订后的《净资产处置方案》和修订后的《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方案》,并同意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筹建、开业申请等事宜。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分别聘请了具有资质的律师对其临时社员大会进行了见证,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各临时社员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议案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验收及筹建批复

  2008年3月31日,重庆银监局出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工作验收意见书》(渝银监便函[2008]23号),对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合并组建本行的筹建工作以及自基准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项期后变化事项进行了检查验收。

  2008年5月1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8]169号),同意筹建重庆农商行,并批准了筹建方案和筹建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2、开业阶段(1)创立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本行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筹建工作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首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和《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办法》等议案,并选举了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行职工代表大会于2008年5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首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选举了首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2)验资

  根据重庆金汇于2008年5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渝金汇验[2008]26号),截至2008年5月29日,本行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60亿元,其中重庆渝富等177家法人股东出资4,441,234,2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4.02057%;84,618户自然人股东出资1,558,765,800元,占注册资本的25.97943%。

  根据普华永道于2016年7月5日出具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验资复核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1771号),本行设立时所有股东已缴存出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亿元无误。

  (3)开业审批

  2008年6月25日,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8]244号),同意本行开业,核准本行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以及董事(包括董事长和独立董事)、行长、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并规定在本行开业的同时,重庆市联社及39家区县行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发行人债权债务。

  2008年6月27日,重庆银监局核发《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335H250000001),许可发行人经营中国银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2008年6月27日,重庆市工商局向重庆农商行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1239)。

  (4)开业通告

  本行于2008年6月28日在《重庆日报》上刊登通告,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开业批复,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已经合并组建为重庆农商行并于2008年6月29日正式开业。重庆农商行依法继承原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的所有债权债务,原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与所有客户签订的存、贷款合同和按规定签订的法律文件仍具有法律效力,原客户在原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开具的存折、存单、借记卡以及签发的票据等可继续在重庆农商行所辖的相关机构使用,仍按原规定办理业务。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根据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证券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根据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发行人系在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基础上引入新的法人股东,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共177家法人发起人及84,618名自然人发起人,存在发起人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而未履行中国证监会核准程序的情形,不符合前述《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但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鉴于:(1)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系由原39个区县行社的社员/股东及新征集的法人组成,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其中,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在发行人筹建小组据此征集发起人过程中,由于原39个区县行社的社员/股东自愿转股人数众多造成发行人的发起人数量超过二百人;发行人设立时新征集发起人数量未超过二百人。(2)发行人的设立已经重庆银监局验收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并已在重庆市工商局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其设立已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登记部门认可。(3)重庆市人民政府已出具《重庆市政府确认函》,确认发行人设立及股份变动过程整体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并明确如今后因发行人的设立等历史沿革相关情况发生纠纷或其他问题,将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协调解决。(4)发行人已按照《4号指引》的要求制作相关审核申请文件并申报中国证监会。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超过200人而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的存续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专项核查报告》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合规性条件。

  (二)本行的发起人

  本行由重庆渝富等177家法人股东和84,618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本行设立时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本行设立时前十大股东如下:

  注:厦门来尔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更名为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本行设立时前十大自然人股东如下:

  重庆银监局对本行组建工作的验收意见、中国银监会对本行的筹建和开业批复,本行的发起人资格已经相关监管机构予以审核确认。

  (三)本行设立后的历次增资

  1、2010年增资

  本行于2010年1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方案的议案》,于2010年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本次定向募集对象的议案》,于2010年2月22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方案的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本行以每股1.91元的价格向重庆渝富、交旅集团、重庆城投定向募集10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共募集19.1亿元,其中10亿元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由60亿元变更至70亿元,剩余9.1亿元作为股本溢价。

  根据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出具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0]第17号),本行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1,130,907.68万元,每股评估值为1.88元。上述评估结果已向重庆市国资委备案。

  本行此次增资的募集方案于2010年3月26日获得重庆银监局下发的《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定向募集股本金的批复》(渝银监复[2010]14号)批准。

  根据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重康会验报字[2010]第5号),截至2010年3月29日,重庆渝富、交旅集团和重庆城投已足额缴纳募集资金19.1亿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亿元,新增资本公积9.1亿元。变更后本行的注册资本为70亿元。

  根据重庆银监局于2010年4月12日下发的《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渝银监复[2010]22号),重庆银监局同意本行注册资本金由60亿元变更为70亿元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本行已就此次增资及章程修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2010年4月14日获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本行的股权结构为:

  2、H股上市

  2010年2月22日,本行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对本行H股上市事宜进行了内部的审议和批准。

  2010年8月3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10]367 号)批准本行境外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方案。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634号),核准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2010 年12月16日,本行在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2,000,000,000股H股,2011 年1月5日,本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300,000,000股H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5.25元。发行后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93亿元。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1)第0007号)和本行换发的《营业执照》,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已经验资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行H股发行时,重庆渝富等13家国有股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10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627号)履行了国有股转持义务。

  H股上市后,本行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17年内资股增发

  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及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定向增发内资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8月23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定向增发内资股具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本次内资股增发的具体方案。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出具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向增发内资股涉及的该公司72.97%内资股股权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7)第0383号),重庆农商行经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每股内资股价值为5.75元。

  根据内资股增发方案,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7亿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5元,认购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为重庆渝富认购368,695,582股、重庆城投认购165,652,209股、交旅集团认购165,652,209股。

  2017年9月18日,重庆银监局下发《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定向增发内资股方案的批复》(渝银监复[2017]130号),同意本行定向增发内资股的方案。

  根据普华永道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15号),截至2017年9月21日,本行已收到上述增资股东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的增资款。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100亿股。

  根据重庆银监局于2017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渝银监复[2017]171号),重庆银监局同意重庆农商行注册资本金由93亿元变更为100亿元,同时同意对重庆农商行章程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重庆市工商局于2017年11月17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29728J),重庆农商行已就此次增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内资股增发完成后,本行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本行的主要资产和业务的变化情况

  1、本行主要资产、负债的变化情况及承继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本行设立时承继了原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根据重庆金汇于2008年3月24日出具的《合并清产核资补充报告》(渝金汇审[2008]231号)和《合并资产评估补充报告》(金汇会评报字[2008]016号),截至2007年12月31日,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资产经清产核资及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1,248.96亿元、负债总额为1,229.23亿元、净资产为19.73亿元。

  根据经普华永道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为9,887.67亿元、负债总额为9,136.36亿元、净资产为751.31亿元。本行成立前夕(2007年末)、本行成立之初(2008年末)与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3月末存贷款规模比较如下:

  单位:百万元

  注:上表中发放贷款和垫款金额为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扣除减值损失准备后的净额

  本行设立时,承继原重庆市联社和39个区县行社的资产。本行设立后,陆续办理了重庆市联社及39个区县行社的资产及权属证书的转移手续,并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部分闲置的土地、房屋予以处置变现。发起人用作出资的净资产中,有148处土地、房屋物业因权属存在瑕疵未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入账金额为1.0538亿元,本行设立后由本行实际占有并使用。为保护本行及本行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本行与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于2010年11月15日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将前述土地、房屋以1.0538亿元转让给重庆渝富,重庆渝富已于2010年12月10日支付了购买价款。

  2、本行的主要业务变化情况

  本行成立之初,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自成立以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主要新增业务如下:

  (1)2008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本行获准代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本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

  (2)2009年5月,本行获准开办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即期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

  (3)2009年5月,本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

  (4)2009年8月,本行获准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

  (5)2010年3月,本行获准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6)2011年8月,本行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2017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向本行换发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本行可继续依法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7)2013年5月,本行获准开办外汇保函业务;

  (8)2014年10月,本行获准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9)2015年1月,本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衍生品会员,获准从事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及货币掉期交易;

  (10)2015年4月,本行获准开展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

  (11)2016年5月,本行获准在注册地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12)2016年11月,本行经重庆银监局同意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13)2016年12月,本行经重庆银监局同意开办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

  (14)2017年3月,本行获准开通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权限;

  (15)2017年12月,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获得2018年至2020年全国储蓄国债承销资格。

  (16)2018年1月4日,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同意本行开办代客人民币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

  本行在《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

  (五)本行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本行自设立以来,无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三、本行的股本情况(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总股本为100亿股,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13.57亿股,约占发行完成后总股数的11.95%。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若按本次发行上限13.57亿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情况

  1、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富成立于2004年2月27日,住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剑铭,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重庆渝富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经营范围为“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购、处置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和资产托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重庆渝富的总资产约为239.60亿元,净资产约为182.08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约为15.20亿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重庆渝富的总资产约为247.23亿元,净资产约为187.23亿元,2019年1-3月实现净利润约为5.13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投成立于1993年2月26日,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明,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重庆城投为重庆市国资委全资控股的国有法人,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投资(不含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重庆城投(合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为1,574.71亿元,净资产约为942.41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约为5.12亿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重庆城投(合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为1,612.78亿元,净资产约为977.07亿元,2019年1-3月实现净利润约为1.21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旅集团成立于2002年12月06日,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名义层34楼,法定代表人为陈振洋,注册资本为246,291.7353万元。交旅集团为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国有法人,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财政局,经营范围为“接受市政府授权对重庆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高等级公路实施投资(含回购)、组织建设、经营和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重要旅游资源的投资、招商、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酒店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

  经重庆同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交旅集团的总资产约为323.07亿元,净资产约为297.50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约为1.18亿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旅集团的总资产约为41.91亿元,净资产约为35.39亿元,2019年1-3月实现净利润约为546.4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隆鑫控股成立于2003年1月22日,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法定代表人为涂建敏,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隆鑫集团有限公司和涂建华分别持股98%和2%。隆鑫控股的经营范围为“向工业、房地产、高科技项目进行投资(不含金融业务)及投资咨询、管理;制造、销售金属制品(不含稀贵金属)、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不含发射及接收设施);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项目)。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8年12月31日,隆鑫控股(合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为460.92亿元,净资产约为140.84亿元,2018年实现净利润约为10.38亿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隆鑫控股(合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为459.03亿元,净资产约为139.90亿元,2019年1-3月实现净利润约为0.67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前十名股东如下:

  注:根据本行股东所提供的资料,本行的前10大股东之间不存在权益关系

  本行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截至2019年6月30日,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持股比例为9.88%,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前内资股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本行的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有31名内资股股东合计质押本行股份1,412,747,7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4.1275%,本行的股权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被股东质押的股份已根据中登公司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在中登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未经质权人同意,该等股份在质押期间内不得转让。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78名内资股股东合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为97,689,795,占本行总股本的0.9769%,本行的股权冻结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股份已根据中登公司发布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服务指南》在中登公司办理冻结登记,该等股份在冻结期间不得质押或转让。

  (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人累计持股51%的股东(单独或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超过5%的除外)重庆渝富、重庆城投、交旅集团、隆鑫控股承诺:“自重庆农商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重庆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重庆农商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监事左瑞蓝、朱于舟承诺:“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本人在重庆农商行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从重庆农商行监事岗位上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农商行股份。”

  本行150名持有本行内部职工股股份超过5万股的个人中有149人承诺:“本人持有的重庆农商行的股份,自重庆农商行A股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在上述3年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所出售的重庆农商行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15%。在上述3年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5年内,本人所转让的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不会超过本人持有重庆农商行股份总数的50%。”本行尚有1名已离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署该等承诺函。

  四、本行的业务(一)本行业务概况

  经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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