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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_)

更新时间: 2021-10-12 20:23 作者: 58加盟 点击次数: 
 川江农夫小地火锅

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原标题: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_)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选择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好吗?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今年5月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实施一周年

为了推广雇主和农民工朋友,

理解和掌握《条例》

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崇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别宣传系列将分三个阶段推出

让我们看看第二个问题

工程建设领域的十大问题

欢迎大家观看和转发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

1.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甲:是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一样吗?

甲:不一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人工费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人工成本的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3.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施工总承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

4.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相关资料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管,备查。

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6.问:可以先让农民工进场施工,日后再补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实名登记吗?

答: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实名就业登记和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就业的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施工。

7.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有何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发放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分包单位予以配合。

8.问:工程建设项目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多少时间?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在工程完工、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3年。

9.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人应当先清偿工资,再依法追回工资。第四款规定,建设工程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清偿债务,再依法追偿。

10.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明确了哪些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分包单位直接负责用工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根据第31条第2款,分包商应每月评估农民工的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进度一起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

编辑:张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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