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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啤酒(嘉禾啤酒是哪里生产的)

更新时间: 2021-09-10 11:22 作者: 58创业网 点击次数: 
 川江农夫小地火锅

所属行业: 火锅

品牌源地: 江苏省

公司名称: 

  本报记者 王丽

  新闻提示

  昨日,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名誉侵权案,在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开庭审理。因被告庭前没有提交答辩状,原告开庭中又提出6项基本事实要点,法院认为此案案情复杂,决定由简易程序转到普通程序,补足30日的举证期限,另行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嘉禾公司向记者公开了一项“情况说明”,陈述省消协对其造成的各项名誉侵权,并称省消协内部管理混乱,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已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至今没有换发证件,省消协作为社团法人已经不再合法存在,嘉禾公司将在未来几日内办理有关手续,撤销本次诉讼。而省消协提供的登记证书副本显示,有效期限为2006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5日。

  1. 庭审关键词:

  瓶爆原因

  嘉禾:误导读者

  理解为啤酒瓶自爆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表示,省消协对爆瓶原因仅以纠纷一方的单方陈述进行披露,本身缺乏客观公正性;对爆瓶原因的陈述,误导读者理解为是产品自身爆炸,侵犯了原告产品信誉。披露时,所用标题“嘉禾啤酒爆声连”,让读者理解为原告啤酒大量连续自行爆炸,极度危险,对事实过度夸张,将国标规定的“易碎”品渲染成“易爆”品,极大地侵害了原告产品质量信誉。嘉禾公司在其“说明”中认为,“省消协笼统地发布信息,故意(给消费者)造成嘉禾啤酒质量有问题的印象”。省消协:瓶爆原因应由生产者核实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在庭审中说明,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进行揭露、批评,是各级消协的法定职能。省消协公布案件所依据的是事实本身,包括是否发生了啤酒瓶爆炸,炸伤了什么人,是什么牌子的啤酒爆炸,消费者有没有投诉,被投诉人是谁等客观情况。至于啤酒瓶爆炸的原因,则应由生产者去核实。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如不能提供能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

  2. 庭审关键词:

  售后服务

  嘉禾:披露“态度冷漠”严重失实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省消协披露原告对待消费者索赔“态度冷漠”,对省消协处理投诉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严重失实,侵犯了原告服务信誉。嘉禾公司称,公司自成立以来,非常重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各级消协部门的工作。曾4次获得省消协颁发的“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3次获得石家庄市消协颁发的“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嘉禾公司提出预付费用进行瓶爆原因鉴定时,被省消协有关人员故意拒绝。嘉禾公司称省消协发布的4起案例与事实不符,是省消协有关人员对嘉禾公司的故意诋毁。其中赵某案中,嘉禾公司在受理其投诉后,立即派人到医院看望,并与省消协就此事多次往来信函寻求解决方案。

  省消协:“7个半月”见证嘉禾态度冷漠

  赵某案件中,从2006年7月28日消协向原告发出第一封案件受理通知书,到2007年3月8日近7个半月时间里,原告未提交任何可以推翻消费者投诉证据及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明材料和答复意见,包括企业执行标准、啤酒瓶抽检报告、质量合格证、酒瓶爆炸原因分析或检测报告、与代理商的经销合同及销售捆扎啤酒原因、对案件处理的具体意见等,表现出对消费者权益的冷漠态度。即使如此,消协在发布十大案例的内容中,也没有认定原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对其既不提交证据又拒绝赔偿的态度进行了评论,所用语言客观、切合实际。对嘉禾公司曾表示预付费用进行瓶爆原因鉴定的说法,省消协予以否定,称根本没有此事。

  消费者赵某:将通过法律为自己讨说法

  作为案件的证人,消费者赵某昨日也来到法院庭审现场。他告诉记者,嘉禾公司自爆炸发生后不久到医院看望一次后就没有了任何消息,自己曾住院约50天,目前受伤的眼睛只有光感,视力几乎为零。投诉到省消协后迟迟得不到解决,目前已决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3. 庭审关键词:捆扎啤酒

  嘉禾:2001年起不再生产捆扎啤酒

  嘉禾公司针对省消协评论中“违反国家规定捆扎……的嘉禾啤酒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和农村都在大量销售”,“嘉禾公司对其代理经销商销售捆扎啤酒的行为,有提醒注意、制止和监管的义务,而不应当听之任之”表示,嘉禾公司自2001年起便不再生产捆扎啤酒,出厂的啤酒全部采用了符合国标的瓦楞纸箱、塑料周转箱和软塑整体包装三种方式。嘉禾公司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销商购买嘉禾公司产品后,啤酒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因此,对经销商更换包装方式进行捆扎销售的行为,嘉禾公司没有制止和监管的行政权力。

  省消协:不能以经销商推脱责任

  省消协表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生产者有义务对其产品投入流通时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嘉禾公司与其经销商签有合同,属于长期合作的关系,对方是否将啤酒捆扎销售应当清楚,因此其不能以经销商为借口推脱责任。

  4. 庭审关键词:权力寻租

  嘉禾:省消协个别人存在权力寻租现象

  嘉禾认为,省消协之所以针对嘉禾公司,是要在全省的企业中建立非法威慑力。“试想,像嘉禾公司这样守法负责的企业也无法逃脱省消协的摆弄,你做得再好也没用。道路只有一条,就是给省消协有关人员‘上供’。省消协个别人这样做,就建立起来自己的‘合法伤害权’,就有了寻租腐败的权力基础,就可以节假日宾客盈门,红包满满了。”嘉禾公司在其公布的情况说明中表示。

  省消协:这是对省消协的恶意攻击

  关于嘉禾公司对省消协“寻租腐败”等说法,聂云东表示这已超出诉讼范围,变成了对省消协的恶意攻击,是一种很难让人理解的行为。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时候,嘉禾公司公开做此“说明”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庭审关键词:拒绝调解

  嘉禾:拒绝省消协的一切调解

  在其情况说明中,嘉禾公司还郑重声明,“本公司对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已经不再信任,今后,在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切实改进工作之前,本公司拒绝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的一切调解和(断绝与其的)任何往来。”

  省消协:这种单方面拒绝是违法的

  针对嘉禾公司拒绝省消协一切调解的声明,聂云东表示,《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消协具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当事人提出询问,被询问者必须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职责,嘉禾单方面的拒绝行为是违法行为。

  6. 庭审关键词:撤销诉讼

  嘉禾:省消协《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已过期

  嘉禾公司表示,省消协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已于2006年6月30日到期,至今没有换发证件,足以说明省消协内部管理的混乱,使自己的合法存在都成了问题。“考虑到社会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以及省消协作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过期已经不再合法存在的事实,本公司将撤销本次诉讼,在未来几日内办理有关手续。”省消协: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至2009年6月5日针对嘉禾公司称省消协登记证书过期问题,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向记者出示了其登记证书副本(冀民社证字第0291号),从中记者看到,其发证机关为省民政厅,发证日期为2006年6月5日,有效期限为2006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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