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法院支招破解家政合同风险点找家政首选员工式服务模式发布时间:2021-08-05 16:34 星期四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8月5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关注家政小切口 护航民生大发展”新闻发布会,在解读家政服务纠纷特点的同时,指出该行业当前主要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晰、各方风险意识较薄弱、家政服务人员服务意识欠缺等问题,提醒雇主可首选与家政公司直接签署服务合同,由公司派遣自有员工提供服务的用工方式,日后若发生纠纷可直接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
据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副庭长相淑朝介绍,通过对该院近三年审理涉家政类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案由相对集中、纠纷原因较为集中、家政模式较为集中的“三集中”特点。
“家政服务纠纷中一般涉及雇主、家政公司与家政人员三方主体,家政服务具体采用的是哪种类型的用工模式,决定了三方法律诉求的基础。”对于员工式和中介式这两种家政服务模式的区别,相淑朝称,在员工式用工方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公司的雇员,其提供家政服务系职务行为,后续产生的纠纷由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依据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定;而在中介式用工方式中,家政公司仅收取中介费用,提供居间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系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家政服务人员工资由雇主直接发放,违约责任的认定也应由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一旦家政服务人员有侵权行为,雇主也应向家政服务人员主张侵权责任,家政公司不需要为家政服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丰台法院建议,雇主在与家政公司签署合同时应明确具体的用工形式,尽量选择员工式用工方式,日后若发生纠纷可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对于家政公司,丰台法院提醒,日常工作中应注重对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重点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技能等全方位的培训,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尽可能预防和避免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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