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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机海贼王: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引发商标权纠纷

更新时间: 2021-08-21 14:59 作者: 58创业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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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引发商标权纠纷

街机海贼王: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引发商标权纠纷

称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街机海贼王”侵害了其对“海贼王”商标享有的商标权,造成其用户群体被分流,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运营者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街机海贼王,其是“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网络游戏相关市场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原告在游戏类商品及网络游戏相关计算机软件服务上使用“海贼王”商标,多次获得各种奖项。

原告发现,被告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与原告“海贼王”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将2013年推出的“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发布在“联想应用商店”、“豌豆荚”、“nearme软件商店”等手机软件运营平台,误导相关公众,造成大量原告用户群体被分流,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将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手机游戏发布到“nearme软件商店”,双方通过协议对所获利益进行分成,获取高额利益。

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海贼王”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其进行不正当竞争且获得非法收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等标识的行为;在《法制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3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配图来源于网络)

“海贼王”商标被擅用侵权?随手互动公司诉游戏开发者今被判驳

街机海贼王:手游“口袋海贼王“、“街机海贼王”引发商标权纠纷

认为“海贼王”图文商标被擅用在“街机海贼王”手机游戏中,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游戏开发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余元。6月13日下午,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商标权纠纷案。据悉,此案因涉案商标与知名度较高的动漫作品《海贼王》名称相同而受到关注。

涉案商标

随手互动公司诉称,其系第6240023号、第6240022号“海贼王”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将涉案商标使用在其运营的“海贼王”手机游戏中。而被告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乐汇公司运营的“街机海贼王”手机网络游戏,在另一被告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nearme软件商店”手机软件运营平台发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公司的“海贼王”游戏或相同系列游戏,分流了大量用户群体,二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控侵权标识

但乐汇公司辩称,随手互动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未经日本漫画《海贼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不应受保护;“海贼王”在手机游戏领域己成为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该名称不应由随手互动公司独占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费群体均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

另一被告讯怡公司则称,其仅为发布游戏的平台方,无法审查被诉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随手互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应受保护。乐汇公司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品即游戏,以及相同的服务即计算机软件安装、下载中,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商标性使用行为,但该名称及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近似,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街机海贼王”游戏与随手互动公司相关,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不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随手互动公司的全部诉求。

被告使用“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标识是否易使公众产生混淆?针对此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海贼王”文字本身有其通用含义,非臆造词,现有证据也未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街机海贼王”游戏介绍可说明乐汇公司已明确表明游戏提供者,并无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故意;考虑到日本《海贼王》动漫的极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街机海贼王”游戏名称及介绍后,较大可能联想到的是日本《海贼王》(《航海王》)漫画或动画,而非随手互动公司的“海贼王”游戏。

而乐汇公司提交的消费者调查报告也印证,88.6%的受访者认为包含“海贼王”字样的手机游戏是与以日本动漫《航海王(海贼王)》为题材的手机游戏或与海盗有关的冒险类、动作类游戏相关,仅有7.4%的受访者认为“海贼王”是某唯一游戏厂商开发的一款手机游戏的名称。所以,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名称及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法院判定被告未侵害随手互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表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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