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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更新时间: 2022-11-19 00:02 作者: Web 点击次数: 
Dionly戴欧妮钻石
Dionly戴欧妮钻石 ¥50-100万

所属行业: 钻石

品牌源地: 广东省

公司名称: 

二.广西丹摩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三.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侵权商标权纠纷案

四.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中铁某局、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五.吴某与某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六.赣州市南康区俊偶然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七.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他人“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八.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城市便利”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九.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十.卢某桂、卢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

一.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编号: ( 2018 )桂01民初800号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轨道交通集团),作为“NNRT”字母组合和“朱鹮”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一直被用作南宁轨道交通标志和企业标志。 案外人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申请第10064070号商标注册,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 轨道交通集团以广西某科技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广西一家科技公司同意将第10064070号注册商标转让给轨道交通集团。

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应当遵循保护先占特权、诚实信用等原则。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先得特权。 不这样做的话,有可能构成侵权,被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与轨道交通集团的标志“‘NNRT’文字组合和‘朱鹮’图案”实质相似。 有利于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维护该标志的合理、正当使用,保障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广西丹摩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审号1:(2018 )桂01民初576号

二审案件编号: ( 2019 )桂民终7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莫主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莫主公司),是《莫府贡酒》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人。 莫主公司认为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酒瓶和店铺门口、宣传海报、牌匾上的“莫府贡酒”字样与其作品相同,以侵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作品与涉案作品完全不同,且该作品已经取得著作权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莫主公司的“莫府贡酒”美术作品与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实质相似。 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作品虽经注册,但其注册及创作时间均晚于莫主公司,因此认为广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莫府贡酒”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条件。 著作权登记采取“自主登记、形式审查”的原则,权利冲突的,法院应当在实质审查后作出有无侵权的认定,不能仅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判断依据。 本案侵权作品和侵权作品均取得著作权登记,法院对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时间、登记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优先保护注册在先、创作使用在先的作品。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保护在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权利人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注意留存作品稿件和创作过程的记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侵权商标权纠纷案

审核编号: ( 2020 )桂01民初1501号

二审案件编号: ( 2021 )桂民终1052号

广西雅全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雅全公司”)是“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高某于2014年因生产、销售假冒“荷花”牌味精被刑事处罚,并于2012年至2015年多次申请注册“荷塘”商标。 高某控股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后,大量生产“荷蓼”牌味精,上述“荷蓼”味精因谷氨酸钠项目不合格多次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雅全公司诉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高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精产品中突出使用“荷塘”标识,侵犯了雅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高某接触过涉案商标,成立南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公司共同构成侵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较高赔偿额。

行为人接触过涉案商标,仍设立公司,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该公司作为实施涉案商标权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与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却恶意侵权的,由高水平确定赔偿额。 本案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原告“荷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基于法定代表人与涉案商标的历史交集,认定其与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因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时间长、数量大、规模大,且被侵权处罚后再次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有侵权产品可能危害健康等严重情节,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高到低确定赔偿额, 010

四.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中铁某局、广西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审核编号1:(2017 )桂01民初821号

二审案件编号: ( 2019 )最高法知民终516号

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空腹小密肋楼盖”的发明专利权人。 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位于钦州市中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国-马来西亚产业园区启动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大量使用了其发明专利涉及的楼盖设计方法和复合薄壁箱体。 建设方、分包方、施工方、材料经销商的相关行为,未经其许可,侵犯了相关发明专利权。 柳州市某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指控侵权的技术特征“BDF空心方盒底板与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模板之间有垫片,垫片厚度为15-17mm”, 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复合薄壁箱底板与现浇空腹密肋楼盖模板保持小于15mm的空间”不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数值特征同等的认定。 权利要求书用“至少”“不超过”等术语定义了数值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特别强调了权利要求书对该术语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要求书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同等微妙的数值差异可能不会显著影响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但这种差异必须在专利申请人制作专利文件时考虑的范围内。 专利申请人最终将权利要求明确限定在某个数值范围内,意味着将该数值范围以外的所有技术方案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五.吴某与某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件编号: ( 2018 )桂01民初1190号

某供水公司是自来水供水公用企业。 吴某向该公司申请用水,该公司要求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此申请书要求对用水和水表安装一并约定,同时签订供水协议,支付安装工程预缴金。 吴某支付了水表费、安装费共计2500元。 吴某不同意签订《个人用户供水安装工程施工协议》,要求自行购买水表并退还施工服务费。 一家供水公司至今没有退款,也没有为吴某提供供水服务。 吴某认为某供水公司构成捆绑交易等4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某供水公司在用户申请供水时,以同时购买和安装供水设施的方式实施捆绑交易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该合同无效,最终将某供水公司已经支付的水表和安装费退还支付利息,支付吴某经济

本案涉及公共企业垄断行为的认定。 各公用企业如水电供气企业,初装时捆绑收取初装费、设备费时发生。 本案明确了公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也为公共企业的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为指导,有利于避免公共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

六.赣州市南康区俊偶然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案件编号( 2020 )桂01知民初66号

赣州市南康区俊偶然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俊萍公司”)是“龙回红脐橙”植物新品种的权利人。 俊萍公司认为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可以在不允许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繁殖销售“龙回红脐橙”苗木,以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基地的照片、检疫合格证上记载的品种名称及被告供述,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的树苗与俊萍公司的“龙回红脐橙”是同一品种。 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繁殖、销售“龙回红脐橙”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承担经济损失16万元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规定,品种权人证实被诉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使用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书面证据已初步证明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繁殖的侵权苗木与俊萍公司相关品种为同一品种,如果广西某农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认定其繁殖、销售行为属于侵权。 法院在品种权利人努力举证、质证能够达到初步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了侵权行为,对类案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也彰显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平正义。

七.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利用他人“加州八珍”品牌发展加盟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在2018年召开的加盟连锁签约会上,使用强调“加州八珍”字样的招牌进行宣传,品牌介绍中事件的局外人加州八珍烤鸡店的顾客摆放了现场照片,在宣传广告中自称“品牌沉淀27年”。 韦某等17人在此基础上分别与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合作合同》,支付品牌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费用。 事件外人南宁市加州八珍烤鸡店表示,家吉加州八珍成立于1991年,在南宁市有5家连锁店,没有加盟或代理商。 多家加盟商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取消与广西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并返还加盟费用。 法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情况的诈骗,足以说明合同对方是故意订立合同的,韦某等加盟商有权撤销相关合同,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

专利人开展加盟招商活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被专利人自己的资质和经营状况,让被专利人做出是否真实加盟的选择。 专利人故意向被专利人告知虚假情况,被专利人陷入错误判断,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错误表示的,构成诈骗,被专利人有权撤销专利经营合同。 本案涉及的被专利者很多,第一批个被起诉的有17人。 本案在正确适用民事欺诈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对被专利人的行为给予负面评价,支持被专利人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维护众多被专利人的合法权利,非法使用他人品牌、非法借用他人声誉和影响力,市场经营者面临法律制裁等,市场经营者表现诚信

八.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城市便利”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系列案

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呈公司”)为了推广其“城市便利”酒店品牌,在全国进行了多家招商加盟,并与多家加盟商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许多加盟商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连锁酒店系统维护费、店长费、市场宣传资料费等费用,东呈公司催收后拒不支付,为此东呈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诉讼。 法院认为,加盟商有店长费、维修费等违约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东呈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加盟商必须向东公司支付未支付的费用和违约金,并返还运营手册、招牌等物品。

特许经营合同是专利权人与被专利权人出于互信、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签订的。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互相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履约行为。 东呈公司在全国开展“城市便利”酒店品牌招商加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法院以案件相关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依法确定了不同案件中当事人在该商业模式下的相应权利义务,以保证合同客户的利益

九.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审核编号: ( 2020 )桂01知民初20天

二审案件编号: ( 2021 )最高法知民终1756号

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二维码管理系统合同》,约定北京某信息公司为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实现整个产品数字(二维码)追溯管理系统的解决方案。 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有关系统未按时交付、不符合合格标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反诉声称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完成项目实施的时间没有违反实施进度承诺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项目设备无法鉴定项目质量的,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项目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解除涉案合同,判决南方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合同金和违约金。

软件交付件的交付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开发交付件是否存在技术或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认定,以及瑕疵履行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案审理中的难题。 本案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准确认定了合同履行时间节点; 委托人应当明确相关项目质量是否应当如约举证,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十.卢某桂、卢某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

案件编号: ( 2020 )桂0107刑初539号

被告人卢某桂、卢某涛等人共同出资经营手机配件店。 经营期间,卢某桂向深圳市电子零部件公司大量采购和销售华为、OPPO、苹果等手机企业注册商标的手机零部件。 公安人员查获卢某桂、卢某涛存放仓库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配件时,价值174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桂、卢某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鉴于如实供述诺某桂、诺某涛的主要从犯情节、犯罪未遂及罪行,认罪认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故判处被告人卢某桂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判处被告人卢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同时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违法经营金额是影响许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因素,认定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适用的处罚梯度。 本案客观认定各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有犯罪未遂、认罪处罚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理,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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