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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提供执行效率,强化执行结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现由被执行人通过悬赏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强制执行如下:
(2021)黔0381执恢140号
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湖石镇湖石街116号7号楼附9号,身份证号:522131198402293636。
未完成目标3万元,案件受理740元,执行35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法院能够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将奖励1万元(执行奖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有效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在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奖励)。
我院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线索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85122826913。
特此宣布
2021年7月20日
特别说明
(一)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
1.被执行人证券的银行存款;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债权投资和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合营收益;
4.有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的无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
5.私人合伙组织的所有人、合伙人和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
(二)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所有,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
2.被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被执行人声明、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查封的财产范围;
3.举报者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和其他非正式工作人员;
5.记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方便获取财产信息;
6.举报人是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雇员;
7.按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情况下不应支付赏金
(三)其他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奖励金额。
2.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方式骗取奖励的,事前发现的不予赔偿,事后发现的追回赔偿;
3.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合报告,由联合报告人均出。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收到的举报登记为准。
赤水法院发布2021年第三次奖励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