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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规定(招商引资政策)

更新时间: 2022-01-08 11:22 作者: 乐趣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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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规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真的吗?

招商引资规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自治县资源优势,积极招商引资,拓宽融资渠道,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县域投资项目有序发展,不断加强项目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与乡(镇)、县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和组织以及县外企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各类经济技术合作开发经营项目。

第三条县投资促进局是县投资促进项目管理和服务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县投资促进项目的收集、发布、推广、统计和备查;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日常协调和联络服务。

第四条全县招商引资重点是荒山治理、植树种草、草原建设、草畜改良等生态建设项目;特色农副产品和山野珍品深加工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新材料和节能环保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工业企业链延伸和补库建设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管理项目;中药种植基地建设和新产品研发项目;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产权转让项目等。

第五条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制定本县的招商计划和年度招商计划,提出年度考核计划指标。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和乡(镇)单位、县直属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乡(镇)、县有关单位、企业或法人负责项目对外推介的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符合招商条件。

第八条县投资促进局应及时汇总乡(镇)、县各部门、单位、企业或法人报送的项目,报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筛选,纳入县重点投资项目库,酌情动态管理。

第九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对符合吸引外资条件的项目进行梳理,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进行发布和推介。

第十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对有意向接触或已进入实质性接触的招商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并及时向县招商局提供投资人详细信息和洽谈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各类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拟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和规范。合同必须明确项目建设的起止期限和年度投资计划;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建设期届满,如果投资方没有任何资金投入,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对已签订合同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做好项目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在投资项目达成意向后,要进行协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来我县从事各类项目投资建设的企业应注册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税务登记后在统计机构办理备案,其各类税费必须向自治县税务部门缴纳,依法履行属地缴税的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签约项目的督促和落地工作,加强对签约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年度履约率、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


第十八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合作双方在项目履约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投资商应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按合同时限和设计标准开工建设,按时投入生产运营,达产达标。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应当由审计部门对其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计确认。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项目开工后满三年无实质性进展、抽调资金或企业处于停滞状态,且不再对企业进行投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原出让给投资方的土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政府同意,投资商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招商引资项目。私自转让出售签约项目、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的,县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缴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建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由县招商局将合同文本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


第二十四条 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招商引资规定,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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